(2016)苏0682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美与陈天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陈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被执行人陈天水。申请执行人陈美与被执行人陈天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3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陈天水偿还原告陈美借款人民币87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4月20日给付37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二、如被告陈天水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每一期给付义务,自被告陈天水逾期之日起原告陈美可就总额87000元中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其他再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陈美负担。五、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7000元,执行费1205元(未预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邵明振执行员 朱无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