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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艺与陈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焰,黄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焰,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艺,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上诉人陈焰因与被上诉人黄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焰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书,应由有管辖权的瑞金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被告所在地、养殖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原被告的家乡瑞金市瑞林镇安全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错误裁定,显失公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陈焰与被上诉人黄艺于2015年11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退股)合同》、《借款合同》均约定“合同签署地为赣州市章贡区,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对管辖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陈焰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代理审判员  肖水长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恒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