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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斌与海阳富达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5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镇凤阳路西首。机构代码:688281006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机构代码:163096078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旅游度假区瑞路西海滨中路南。机构代码:570497725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王斌申请执行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及利息21146900元,现本金已执行完毕,尚有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海阳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阳盛龙建国饭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