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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图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龙图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2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图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世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谢姝杰,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6018274U。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幼林,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龙图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在认定违约事实方面事实不清,且在本案一审期间,河南龙图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又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经立案,为避免处理结果相互矛盾,应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龙图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贺 萍审判员  周超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