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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白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白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030号原告:郝某,女,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白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白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