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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安镇临江村一社。法定代表人:邓俊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1号1幢3楼。法定代表人:邱畅。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南充市鸿大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