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姚多磊与柏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多磊,柏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姚多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柏洋,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多磊与被执行人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柏洋名下位于公园路房屋。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