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贾彩平与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彩平,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270号原告:贾彩平,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告:闫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贾彩平与被告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贾彩平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彩平以被告涉嫌诈骗,故欲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彩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退还给原告贾彩平。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六年十��九日书记员 莫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