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航,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古关路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惠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林泉,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钱伍全,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山市联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杭公司)与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就本案【案号(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7号】与另外两起案件,一并制作了(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5-01117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后,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又制作了(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给永兴公司。现联杭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航、徐广平,被上诉人永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林泉、钱伍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此外,本院(2016)皖10民终470号民事裁定,已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5-0111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宋浩之审 判 员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