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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安辉申请执行张基洪、张本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辉,张基洪,张本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546号申请人马安辉,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基洪,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本益,男,汉族,生于1944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马安辉申请执行张基洪、张本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基洪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