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白冰申请刘金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冰,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107号(2016)吉0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冰,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金光,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白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白冰于2016年9月27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2016)吉长忠诚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