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敬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敬奇,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敬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敬奇及其辩护人程兵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敬奇与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汨罗市神鼎山镇双楠村岳阳南500千伏变电站(以下简称变电站)项目路段发���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敬奇以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为由,纠集其弟陈某1、其子陈某2等人用自家车辆到变电站生活区域堵门。被害人周某作为变电站项目负责人,在与陈敬奇作解释工作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殴斗。被告人陈敬奇因拳脚殴斗不占优势,便从其堵门所用小货车尾厢拿出一把砍柴刀,对周某进行追砍,致使被害人周某左手腕等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敬奇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8月4日,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敬奇到案,被告人陈敬奇在侦查人员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砍柴刀照片、鉴定意见、湘雅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560号法医学���定意见书、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7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姚某辨认陈敬奇的笔录、陈敬奇对周某的谅解书、调解协议、被害人周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陈某1、鲁某、陈某2、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敬奇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敬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害人周某对矛盾激发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陈敬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敬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敬奇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敬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敬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