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纪忠、周登武、孙秀玲、纪春梅、纪建国与甘肃腾格里生态有机果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忠,周登武,孙秀玲,纪春梅,纪建国,甘肃腾格里生态有机果园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936号原告:纪忠。原告:周登武。原告:孙秀玲。原告:纪春梅。法定代理人:纪忠(系原告纪春梅之父)。原告:纪建国。法定代理人:纪忠(系原告纪春梅之父)。被告:甘肃腾格里生态有机果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威龙葡萄基地。法定代表人:丁志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纪忠、周登武、孙秀玲、纪春梅、纪建国与被告甘肃腾格里生态有机果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纪忠、周登武、孙秀玲、纪春梅、纪建国于2016年10月9日以进行仲裁前置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忠、周登武、孙秀玲、纪春梅、纪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