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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与王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王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被执行人:王新峰。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兖州区老干部休养管理所诉王新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