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伟、白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伟,白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方正春,局长。委托代理人XX,岳阳县××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伟,农民。被执行人白露,居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岳县卫计征字第100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执行人王伟、白露于2015年7月23日在岳阳县人民医院生育第三个小孩,属违法多生育两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了(2016)岳县卫计征字第100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按照男方上年度岳阳县城关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5元的5倍和女方上年度岳阳县城关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50元的5倍计算,对被执行人王伟征收社会抚养费64975元,对被执行人白露征收社会抚养费101750元,合计166725元。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伟,白露夫妇分别于2010年9月24日、2015年7月23日违法生育第二、三个子女,对此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66725元的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1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2016)岳县卫计征字第100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6)岳县卫计征字第100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开支审判员 郭林梅审判员 邱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之规定: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