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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7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A5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红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村(爱联工业区)15号。法定代表人:郑君,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1号厂房1楼A、2楼A、3楼A、4楼A、5楼A。法定��表人:王红丽,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二审案件受理费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在法院重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泰铭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