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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百凌制冷设备厂与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百凌制冷设备厂,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19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百凌制冷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钟信拔。委托代理人:陈始土,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左犀阳。被告:左犀阳,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吴宗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南海百凌制冷设备厂与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指定缴费期内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百凌制冷设备厂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