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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兴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陈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陈兴杰,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兴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3-0030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本案抵押)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兴杰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