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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三斌与被申请人赵世碧、被申请人蒋兴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三斌,赵世碧,蒋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191号申请人:杨三斌,男,生于1960年3月2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赵世碧,女,生于1961年5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被申请人:蒋兴国,男,生于1959年3月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杨三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世碧、蒋兴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55000元,并以自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的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蒋兴国在遂宁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313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二、对被申请人蒋兴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40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一年;三、对登记在申请人杨三斌名下的位于遂宁市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等;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795元,由被申请人赵世碧、蒋兴国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芷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