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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北川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曾军、曾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北川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曾军,曾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第408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993411X1。负责人:刘守平,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北川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26000007387。被申请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7000042992。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绵阳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0000047554。法定代表人: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曾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5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曾骅,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0日,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北川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曾军、曾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以1300万元为限,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北川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鑫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曾军、曾骅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俐人民陪审员 蒲 长 胜人民陪审员 钟��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霞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