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新桥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向一个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以350元价格购买一把自制枪支、红外线瞄准镜及五发子弹来打猎,并将枪支藏放在漳平市新桥镇逢湖村怡坑13号家中。2016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酒后躺在漳平市新桥镇逢湖村郑光清店铺前的公路边上睡觉时,郑惟榜和曾华霖因停车与被告人林某某争执起来并用脚踢和拳头打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被打后心里不舒服,便欲回家取来枪支想吓吓郑惟榜和曾华霖。被告人林某某取枪后从家中驾驶摩托车返回离郑光清店铺约十几米处停车,叫与郑惟榜、曾华霖、郑光清、林光水等人一起泡茶的林国坤过去。林国坤走到被告人林某某身边时,曾华霖发现被告人林某某携带枪支,便和郑惟榜先后冲过去抢被告人林某某手中的枪支。郑惟榜拿到枪支后朝公路边的山上扣动扳机并听到了枪声。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枪支被上缴给民警。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岩公鉴(2016)348号检验意见书,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一把枪支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爱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玮钰(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