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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单朝松、刘长荣等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单朝松,刘长荣,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驻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代表人:文晓娜,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现庄、常乾坤,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朝松,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荣,女,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杰,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上诉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河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朝松、刘长荣、原审被告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后以补正裁定方式对判决主文进行补正,且引用内容与判决书不相符,改变了实体判决结果,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