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民终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伟与班鑫、邵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伟,班鑫,邵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民终1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伟,淄博市淄川区自来水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班鑫。原审被告:邵良。上诉人孙伟因与被上诉人班鑫、原审被告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伟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班鑫与一审被告邵良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利息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告邵良向上诉人所借款项,系其与被上诉人班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班鑫对此事也知情,应当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班鑫、邵良共同偿还。班鑫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邵良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孙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各项损失6万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按月利率2%计算,只主张6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5日,原告孙伟(乙方)与被告邵良(甲方)签订“泰和民生博亿投资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以理财方式投资10万元到甲方所设立的金融资本账户,为期一年,自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2月5日,年收益30%,甲方除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以每月支付2500.00元作为乙方的投资稳定收益;甲方必须每月按时支付乙方投资利息,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合同到期后甲方需一次性全额返还乙方投资本金;甲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投资利息,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并支付月息额2%作为滞纳金予以补偿,甲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还乙方本金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本金的2%作为滞纳金予以补偿。协议签订后,原告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给被告邵良。被告邵良按协议约定履行至2012年5月,每月支付利息2500.00元。后被告未再履行协议,协议到期后,也未偿还原告本金。另查明,被告邵良与被告班鑫于2010年10月12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良签订的投资协议,实际是被告邵良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金融投资,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邵良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借款本金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邵良所负上述债务应当清偿。因为依据协议约定,涉案款项并非用于邵良的家庭生活,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由两被告共同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班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邵良、班鑫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邵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伟借款10万元。二、被告邵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伟利息损失6万元。三、驳回原告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邵良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孙伟要求班鑫作为邵良的配偶,对邵良所借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孙伟当庭认可其没有该款项用于被上诉人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伟与一审被告邵良签订的“泰和民生博亿投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名义上是以投资为目的的协议,但实质上是邵良向孙伟借款的借款协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但该款项是否确实用于了邵良家庭共同生活,孙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迳行认定该款项系邵良与班鑫的家庭共同债务,故孙伟二审所持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正确。综上所述,孙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上诉人孙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徐连宏代理审判员  姜修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