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姬永强、李树强与被告泰安先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王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永强,李树强,泰安先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王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148号原告姬永强,男,1998年1月25日生,汉族。原告李树强,男,1995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泰安先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被告王磊,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为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永强、李树强与被告泰安先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王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永强、李树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永强、李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原告姬永强、李树强承担。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