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任青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并处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69号被执行人:任青龙,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任青龙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青龙因犯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