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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付单文与李友华、李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单文,李友华,李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626号原告付单文,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李友华,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李旺中,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付单文诉被告李友华、被告李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付单文提供的被告李友华、被告李旺中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李友华、被告李旺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友华、被告李旺中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付单文不能提供被告李友华、被告李旺中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单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原告付单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晓敏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舒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