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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曙,季维扬,昌庆余,蒋友华,周明庆,马丽辉,杨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545-2号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北极星商业广场1#楼。负责人:陆定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林芝,女,该公司部门经理,住。委托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泉坞山大道与炉桥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9316627-9。法定代表人:蒋有新,董事长。被告:王曙,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被告:季维扬,男,1980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被告:昌庆余,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告:蒋友华,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明庆,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马丽辉,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杨怀梅,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被告定远县安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曙、季维扬、昌庆余、蒋友华、周明庆、马丽辉、杨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履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国审 判 员  许 峰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