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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特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金辉君、屈耕耘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辉君,屈耕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特136号申请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陈晓波,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金辉君。被申请人:屈耕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辉君、屈耕耘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人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