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武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武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8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武清,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武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敏华出庭支持公诉,唐武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唐武清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到中山市沙溪镇隆都路隆都市场路段时,与被害人林某驾驶的粤T×××××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经鉴定,唐武清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0mg/100ml。案发后,唐武清在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于案发次日已赔偿林某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4日,唐武清接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武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武清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唐武清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武清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唐武清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武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