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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宝君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初187号起诉人刘宝君。本院于206年9月30日收到起诉人刘宝君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0月8日曾向其释明修改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其拒绝修改坚持起诉。起诉人刘宝君请求:、确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对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委(党辰发35、37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3、判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赔偿其损失2845000元;4、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宝君所诉确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已经本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0130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且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12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起诉人刘宝君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宝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