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云兰、霍云长诉被告霍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云兰,霍云长,霍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841号原告:关云兰,女,194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原告:霍云长,男,194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被告:霍佳,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云兰、霍云长诉被告霍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云兰、霍云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云兰、霍云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