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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云兰、霍云长诉被告霍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云兰,霍云长,霍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841号原告:关云兰,女,1940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原告:霍云长,男,194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被告:霍佳,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云兰、霍云长诉被告霍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云兰、霍云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云兰、霍云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