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秋平与罗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平,罗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550号原告杨秋平,女,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明洲,焦作市解放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卫民,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平与被告罗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秋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秋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罗卫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为1377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