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叶结义与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结义,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叶结义,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李牡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结义与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4382.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94382.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威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厂状态且厂里所有的设备和库存物品及所有的原材料均已被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东劳仲裁字第42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