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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史某与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560号原告:史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柏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史某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