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2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邓柱林、李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柱林,李朝东,郎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2582号之一申请人:邓柱林,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李朝东,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申请人:郎仲芳,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邓柱林诉被申请人李朝东、郎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柱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朝东、郎仲芳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邓柱林、担保人邓国新提供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教育路22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证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邓柱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邓柱林、担保人邓国新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福隆村教育路22号(房地产证号:粤房地产证字第××号)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朝东、郎仲芳价值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