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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异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秀梅、罗秉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893号案外人王秀梅,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案外人罗秉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四合庄街。法定代表人陈友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仁寿路64号2单元1楼1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76号湖北庄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秀梅、罗秉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王秀梅、罗秉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秀梅、罗秉华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梅、罗秉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红审  判  员  张跃松审  判  员  谌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兼)  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