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2民初2150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峰,男,该厂法律顾问。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以下简称精工化学厂)与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工化学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峰、被告北方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精工化学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北方药业公司给付拖欠货款211442.6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4500.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4份浓硫酸、硝酸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原告如期向被告发运货款为465622.60元的浓硫酸563.56吨,发运货款为24174元的硝酸8.058吨,合计货款为489796.6O元。截止2016年5月25日,被告支付货款278354元,剩余货款211442.6O元未支付。被告于2O16年5月31日出具承诺书并承诺2016年8月、9月付清所欠货款,被告未履行承诺己构成违约,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利息54500.46元。被告北方药业公司承认原告精工化学厂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不应该承担欠款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北方药业公司承认原告精工化学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精工化学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精工化学厂和被告北方药业公司之间存在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精工化学厂要求被告北方药业公司给付欠款211442.6O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北方药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付清4份买卖合同的货款,被告北方药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精工化学厂逾期货款的利息损失。被告北方药业公司对应给付的货款金额和时间均无异议,原告精工化学厂要求被告北方药业公司给付逾期货款利息54500.46元(2012年7月26日至2016年9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其中53614.45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的其余部分利息超过了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欠款211442.6O元、利息53614.45元,合计265057.05元;二、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2638元,原告齐齐哈尔市精工化学厂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颖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