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223执字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阿依克孜·吾守尔与皮山县人民政府水利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依克孜·吾守尔,皮山县人民政府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223执字173号申请执行人阿依克孜·吾守尔,女,维吾尔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皮山县人民政府XX局。机关法人∶陈XX。申请执行人阿依克孜·吾守尔与被执行人皮山县人民政府XX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皮执字第46号裁定书,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皮劳仲案字[2013]02号仲裁裁决书并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皮执字第46号裁定书,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皮劳仲案字[2013]02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多来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阿不力米 提 ·吾斯曼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