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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玉兰、张岱山与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兰,张岱山,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朱玉兰,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岱山(系原告朱玉兰之夫),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龙近,山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原告朱玉兰、张岱山诉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兰、张岱山的委托代理人王龙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兰、张岱山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5日至5月16日,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急需用钱共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81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利率及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清偿。2014年9月28日,经协商,双方达成了《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因资金困难以位于济宁市石墙世纪祥瑞小区的楼房四处抵偿给二原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同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朱玉兰、张岱山提供以下证据:一、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六份,证明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共计借款81万元的事实。二、双方达成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自愿将其承建的房屋三处及储藏室两处抵偿给了原告,折合价值83万元(含案外人耿某的2万元)。三、(2015)任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确定了被告同部分客户(包括原告)签订房屋抵顶借款协议的事实,从而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该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真实有效。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综合印证,原告朱玉兰、张岱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4月1日、4月7日、4月8日、4月28日、5月16日向原告朱玉兰、张岱山借款本金31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六笔借款共计81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协商,双方于2014年9月28日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因被告无现金偿还二原告的借款830000元(其中含有另案当事人耿某20000元借款),被告自愿以其承建的位于邹城市石墙镇世纪祥瑞小区房屋抵顶其所欠二原告的借款。房屋的具体位置与面积为:4楼西二单元二层东户(含储藏室14.22平方米)、4楼西三单元三层东户(含储藏室17.2平方米)、6楼西四单元三层东户(含储藏室13.23平方米)及4号西三西户⑤号储藏室(面积14.29平方米)、6号西4单元东户④号储藏室(面积8.96平方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且该协议主体适格,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协议。依法生效的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交付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朱玉兰、张岱山与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为有效协议。二、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书》,将其抵顶的楼房及储藏室交付给原告朱玉兰、张岱山。案件受理费15330元,由被告山东新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取建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姚党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