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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曹红权、钱鑫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曹红权,钱鑫勤,李丽铭,杨建花,叶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4376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586-1号。代表人:潘中文,该分行行长。被告:曹红权,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钱鑫勤,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李丽铭,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杨建花,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被告:叶小荣,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被告曹红权、钱鑫勤、李丽铭、杨建花、叶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红权、钱鑫勤、李丽铭、杨建花、叶小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5494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