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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段灵瑞与郭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灵瑞,郭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744号原告:段灵瑞,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峰。被告:郭艳,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灵瑞诉被告郭艳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灵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灵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由原告段灵瑞承担。审 判 长 : 董 菊审 判 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