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钟泽林、邹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钟泽林,邹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784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强,公司员工。被告钟泽林,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邹娜,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泽林、邹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