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于洪涛、谭洁珍等与梁利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涛,谭洁珍,梁利明,潘雯雯,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338832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786号原告:于洪涛,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叶鹏程,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洁珍,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叶鹏程,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利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潘雯雯,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汉辉,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洪涛、谭洁珍诉被告梁利明、潘雯雯、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洪涛、谭洁珍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白海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利明、潘雯雯、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10月7日16时20分许,梁利明驾驶粤F×××××号普通小客车行驶至浈江区南韶路因车辆故障,停车开门时,与于洪涛驾驶的车辆号牌为韶关59451号电动车(后座搭载谭洁珍)发生碰撞,造成于洪涛、谭洁珍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洪涛、谭洁珍于2016年1月13日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两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次日,该所分别出具“粤南韶[2016]临鉴字第19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洪涛其右前臂损伤构成拾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于洪涛支付鉴定费2000元。“粤南韶[2016]临鉴字第1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谭洁珍其右前臂损伤构成拾级伤残;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谭洁珍支付鉴定费2000元。事故发生后,在本案肇事车辆粤F×××××小车的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主持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甲方)、潘雯雯(乙方)、于洪涛(丙方)、谭洁珍(丁方)四方就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达成协议,共同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潘雯雯的员工梁利明在停车开门时将于洪涛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撞倒,导致于洪涛、谭洁珍受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于洪涛、谭洁珍每人55000元,并支付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给于洪涛、谭洁珍,超出部分由乙方予以赔偿等,大地保险于2016年12月25日分别将款转给于洪涛、谭洁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洪涛、谭洁珍要求追加被告梁利明的雇主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洪涛的损失包含下列事项,双方均有争议。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被告有异议。2、营养费3000元,被告有异议。3、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认为属重复主张。4、残疾赔偿金60385.80元(30192.90元/年×20年×10%),被告有异议。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有异议。6、护理费3100元(31天×100元/天),被告有异议。7、误工费14000元(3500元/月×4个月),被告有异议。8、交通费500元,被告有异议。9、鉴定费2000元,被告有异议。10、被告应支付99085.8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55000元,还应赔偿44085.80元,被告有异议。原告谭洁珍的损失包含下列事项,双方均有争议。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被告有异议。2、营养费3000元,被告有异议。3、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认为属重复主张。4、残疾赔偿金60385.80元(30192.90元/年×20年×10%),被告有异议。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有异议。6、护理费3100元(31天×100元/天),被告有异议。7、误工费10000元(2500元/月×4个月),被告有异议。8、交通费500元,被告有异议。9、鉴定费2000元,被告有异议。10、被告应支付95085.8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55000元,还应赔偿40085.80元,被告有异议。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有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的韶公交认字[2015]第B1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梁利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于洪涛无事故责任,3、谭洁珍无事故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于洪涛、谭洁珍提供的证据,结合二人的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对二人的各项损失分别予以核查,于洪涛损失为:1、后续医疗费8000元;2、残疾赔偿金60385.8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误工费14000元;5、鉴定费2000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6、于洪涛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000元;7、营养费酌情支持1000元;8、鉴于事故后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宜,确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300元;9、护理费,“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治疗30天,医嘱:“住院期间留壹陪人”,由家人护理,那么结合韶关当地的实际应以80元/天为宜,护理费为2400元;原告于洪涛的损失合计为96085.8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项下包括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12000元。残疾赔偿项下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为84085.8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55000元,实际还有41085.80元。谭洁珍的损失为:1、后续治疗费8000元;2、残疾赔偿金60385.8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误工费10000元;5、鉴定费2000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6、谭洁珍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000元;7、营养费酌情支持1000元;8、鉴于事故后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宜,确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300元;9、护理费,“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治疗30天,医嘱:“住院期间留壹陪人”,由家人护理,那么结合韶关当地的实际应以80元/天为宜,护理费为2400元。谭洁珍的损失合计92085.80元,其中医疗费赔偿项下包括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12000元。残疾赔偿项下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为80085.8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55000元,实际还有37085.80元。被告潘雯雯是本案肇事车辆粤F×××××小车的登记车主,本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委托相关部门对粤F×××××小车进行检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未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即被告潘雯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梁利明是被告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在被告梁利明履行工作时,“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于洪涛、谭洁珍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赔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1085.80元给原告于洪涛;二、被告韶关市汇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7085.80元给原告谭洁珍;三、驳回原告于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谭洁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元,原告于洪涛、谭洁珍负担200元,被告梁利明负担8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桂发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O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