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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薛纪贤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纪贤,张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327号原告:薛纪贤,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人,退休职工。住所地吉林省江源县。委托代理人:季理实,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通化市人,军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张志远,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公务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薛纪贤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薛纪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纪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薛纪贤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