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传瑞与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传瑞,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传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宝塔居委会沿河路79、81号。法定代表人:唐永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88-4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永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芳,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传瑞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传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