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传瑞与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传瑞,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7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传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青,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宝塔居委会沿河路79、81号。法定代表人:唐永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88-4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永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芳,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传瑞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传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