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邵蒙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催12号申请人: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新碶新光商城1幢3号315室。法定代表人:邵蒙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血娅,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人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47629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波禄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蔡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