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峰与被告杨银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峰,杨银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581号原告于峰被告杨银泉原告于峰与被告杨银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于峰及其诉讼代理人储成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于峰负担。审 判 长 葛 兵助理审判员 顾梅红人民陪审员 杨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