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跃进、贺裕兰红(系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跃进,贺裕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行××资产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王跃进,农民。被执行人贺裕兰红(系被执行人王跃进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跃进、贺裕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跃进、贺裕兰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峰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卫华人民陪审员 黄建林人民陪审员 秦锡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再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