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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艳珍、杨永安、杨巧珍、杨志安、李继花 申请执行杨新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晋0923执17号本院在执行杨艳珍、杨永安、杨巧珍、杨志安、李继花申请执行杨新文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新文完全有履行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的能力,但被执行人杨新文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新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