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承尚诉曾建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尚,曾建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170号原告:杨承尚,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建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承尚与被告曾建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承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承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杨承尚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