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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承尚诉曾建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尚,曾建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170号原告:杨承尚,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曾建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承尚与被告曾建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承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承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承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杨承尚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